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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决定书(赣市人防征决字〔2021〕第2号)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5-07 11:19:18访问量: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决定书

赣市人防征决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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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你单位201412月,在章贡区沙河镇开发建设上海大众4S店工程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3.25平方米你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予以修建,本机关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通知》(2012﹞第1582号)的规定标准,核定你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108.44平方米*3%*1800元/平方米=383850.00元)。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011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税务窗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8385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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