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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防办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赣州人防办发布时间:2020-04-25 10:37:00访问量:

案情介绍

2018323日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将位于赣州市健康路76(103号)的市人防办院内地下人防工程、老档案室(101室)、通信仓库、5号车库和赣州宾馆大门右侧店面一间(地下人防工程应急通道出口)一并出租给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温泉泳池及配套设施,双方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以下统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911日至20381231日止,其中20183月至20191月为免租装修期,201911日至20231231日每月租金XX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先缴租后使用,按季度缴纳租金,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缴纳(节假日顺延)。

现依《租赁合同》约定市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已将该租赁物交付给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但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正式投入使用,从20191月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始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出租给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案涉标的物面积约XX平方米,结合现章贡区健康路片区的房屋租赁情况,若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对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属显失公平。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严重背离市场价值,20181220日中共赣州市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赣州市人防办进行巡查后就包含本工程在内的人防工程的出租事宜特别提出整改意见认为存在资产处置不规范,廉政风险大的情形,同时2019114日赣州市审计局、财政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发文提出赣州市人防办的3处人防设施(其中包含案涉人防设施的租赁)的出租属于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要求整改。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损害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行政诉讼

2019726日,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向赣州市章贡区法院起诉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合同编号:GF-2002-0605)。章贡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赣0702民初5312号,判决:撤销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与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合同编号:GF-2002-0605)。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章贡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于2020318日向赣州市中级法院上诉。2020527日,赣州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赣07民终106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定事实

2018323日,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与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编号:GF-2002-0605)及《补充合同》,约定: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赁座落于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67号人防办院内地下人防工程、老档案室(101室)、通信仓库、5号车库、赣州宾馆大门左侧店面一间(地下人防工程应急通道出口),租赁用途为建设经营温泉泳池及配套设施,租赁期限为201911日起至20381231日止,合同生效后七天内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将工程交付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卫生费用由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工程租赁期间,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投资建设及设备(含电力设施)归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所有;租赁合同期满,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无偿返还给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租金为201911日至20231231日月租金XX元、202411日至20281231日月租金XX元、202911日至20331231日月租金XX元、203411日至20381231日月租金XX元;付款方式为先缴租后使用,按季度缴纳租金,每一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缴纳(节假日顺延);合同履约保证金3万元,租赁保证金为XX元(备注:合同履约保证金在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工一个月后三天内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多余部分XX元由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在七个工作日内返还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在合同期届满或解除后七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租用期内,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必须确保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租赁期内合法经营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如遇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不予赔偿;如遇国家政策及其他因素导致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毁约,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按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总额并按国家规定正常折旧后(第三方评估)补偿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电力增(扩)容,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必须配合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供电手续;租用期满后,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设施归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所有且所有设施保证能正常使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330日,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缴纳了合同履约保证金3万元。2018514日,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向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押金XX元。20181228日,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支付租金XX元。2019327日,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支付租金XX元。20181220日,中共赣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赣市巡察办字[2018]122号文件《关于对市人防办党组巡察的反馈意见》中载明:“资产处置不规范,廉政风险大。人防工程的出租和战备物资采购、验收、出入库等程序不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所涉及的人防办院内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为XX平方米。另查明,20146月,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与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编号:GF-2002-0608),约定: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向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租赁座落于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67C109110111室,建筑面积42平方米,租金为每月XX元,年度递增8%。以上事实有赣州市人防工程养护所提交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信息、《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编号GF-2002-0605)、租赁物分布物位置图纸、《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编号:GF-2002-0608)、赣市巡察办字[2018]122号文件,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编号GF-2002-0605)、合同履约保证金现金支款单、租赁押金收据、房租交款凭条及原、赣州天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庭审陈述足以证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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