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建设专栏

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11-18 17:30:34访问量:

赣人防办发[2008]102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省办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4号)要求,省办制定了《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办,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应根据情况选用合适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且危害后果已经消除的。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初次违法并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八)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先抛开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拟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轻情节,在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比拟处罚幅度低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证据或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的; 

  (七)妨碍、逃避或者抗拒监督检查的; 

  (八)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人民防空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先抛开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拟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重情节,在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比拟处罚幅度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办案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审核机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审核机构应将案件提交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办案机构和审核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将案件提交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拟处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提交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原则上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细化标准》)。 

  《试行细化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试行细化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条  由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行政处罚部分已全面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处罚内容,《试行细化标准》只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行政处罚进行细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 

  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罚款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应收易地建设费总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在限期内改正且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在限期内改正且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重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1万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及时改正且赔偿损失的,损失在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及时改正且赔偿损失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不足5000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不足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6、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30天以内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6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90天以上12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120天以上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阻挠2次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2、阻挠3次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阻挠3次以上或造成严重成果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排入恶臭气体、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2、排入有毒气体、有毒水体或者倾倒有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主题词: 人防  自由裁量权  规则  细化标准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2008年12月15日 共印200份 

文章关键词: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