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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表嫂来学法(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4-20 11:09:55访问量:
2021年以来,市妇联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共制作了35期“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点,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效果。此系列视频已列入省普法办农村“法律明白人”视频教材,并在“学习强国”平台展播。
今年,我们将继续推出15期“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围绕妇女群众热切关注的法律问题,通过生动活泼的方式,向群众普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贡献巾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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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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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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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赣州市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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